首页 > 精选解答 > 暴力犯罪辩护精选解答 > 怎样的情况算构成故意伤害罪标准

怎样的情况算构成故意伤害罪标准

时间:2026.09.12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012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下面讲讲它的构成标准。
主体上,一般是已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不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也要负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得是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损害他人健康,还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也就是自然人保持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完整性的人格权。
客观上表现为实施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方式有积极作为,像拳打脚、刀砍枪击;也有消极不作为,但这要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保护义务为前提。而且伤害结果要达到轻伤以上才构成犯罪。轻伤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
另外,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这类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就算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是遇到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保留好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琐事发生口角,小朱一时冲动,挥拳将小胡打伤。小胡被送往医院检查,结果显示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轻伤。小朱认为自己只是一时情绪激动,并非故意要伤害小胡,不应该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情分析:

1、从主体要件来看,小朱已满十六周岁,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求。
2、主观要件上,小朱在与小胡口角后挥拳,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小胡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存在间接故意。
3、客体要件方面,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小胡的身体健康权。
4、客观要件上,小朱实施了挥拳打伤小胡的积极作为行为,且小胡的伤害结果达到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小朱以非故意为由辩解不成立,本案也不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东莞婚姻家庭东莞婚姻家事律师丘敏律师 已认证
5.0分 服务1.2万 执业16
专长:

婚姻家庭、合同事务、公司经营

优势:

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律所:

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荣誉:

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先进个人等 1项荣誉

电话:

18029139837

律师简介:丘敏律师,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东莞市律协公司法律专委会秘书长、东莞电视台《平安东莞》特邀嘉宾、东莞市妇女维权站维权律师、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在东莞执业16年。深耕婚姻家事案件,擅长高净值人士离婚的复杂财产分割、第三者赠与返还、离婚纠纷、债务隔离、抚养权、股权分割、遗产继承、家族财富传承。善于以非诉方式化解各类纠纷,助力东莞当事人体面化解婚姻困境,带领律师团队代理过数千宗案件。始终秉持专业、敬业、高效理念,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为客户精准制定法律解决方案,全力实现权益最大化。

更多>
东莞婚姻家事律师丘敏律师,已执业16年,执业地区为广东东莞,认证执业律所是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擅长婚姻家庭、合同事务、公司经营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8029139837,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在线咨询此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