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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公司注销无法取得发票怎么办

时间:2026.08.23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解散 阅读:1112人
律师解析:
法院强制执行公司注销且无法取得发票,有这些处理方式
若公司注销前有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税务机关能要求原公司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承担缴税责任。可以借助税务机关,让相关责任主体补缴税款并开具发票。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不会因公司注销而消灭,特定情况下股东等主体要对公司未清税务负责。
若因公司注销无法取得发票,但交易真实,可凭借合同、法院执行裁定书、付款凭证等资料,证明业务真实和支出合理。这些资料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企业境内支出属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是已办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支出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若因对方注销等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发票,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因无法取得发票可能无法正常抵扣。企业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尝试申请特殊处理,看能否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案情回顾:

小朱所在公司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注销,执行款支付后无法取得发票。税务机关核查发现该公司注销前存在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小朱认为公司已注销不应再承担纳税责任,而税务机关要求原公司股东承担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的责任,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并不因公司注销而消灭,原公司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在公司注销前存在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需承担缴纳税款的责任。所以税务机关要求原公司股东补缴税款并开具发票是有法律依据的。
2、若交易真实存在,即便无法取得发票,公司可凭借合同、法院执行裁定书、付款凭证等资料,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证明业务真实性和支出合理性,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
3、对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因无法取得发票可能无法正常抵扣,企业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尝试申请特殊处理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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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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