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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剩余财产分配怎么操作

时间:2026.08.08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287人
律师解析:
破产剩余财产分配要按法定程序进行。
先明确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这是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对破产企业财产清理、变价所得。破产费用涵盖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管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共益债务像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履行未完成合同产生的债务。
接着遵循清偿顺序分配。第一顺序支付职工工资、医疗等费用,以及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第二顺序缴纳破产人欠缴的其他社保费用和税款;第三顺序是普通破产债权
之后由管理人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方案要载明债权人名称、参加分配的债权额、可供分配的财产数额、分配顺序和比例、实施分配的方法等内容。
再将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管理人把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最后,经法院裁定认可,由管理人执行分配。对于附生效或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要提存分配额。

案情回顾:

小胡的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小许等职工要求先支付工资及相关费用,而部分普通债权人则认为应先偿还他们的债权。小何作为管理人,需要明确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制定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各方对分配顺序和方案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破产剩余财产分配需按法定程序进行。首先要确定可分配财产范围,即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对破产企业财产清理、变价所得。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有明确界定。
2、分配需遵循清偿顺序,职工工资等费用为第一顺序,破产人欠缴的社保和税款为第二顺序,普通破产债权为第三顺序。
3、管理人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需载明相关内容。方案需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法院裁定认可,最后由管理人执行分配。对于附条件债权,管理人应提存分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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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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