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证据调查精选解答 > 他人的自认能否当作证据

他人的自认能否当作证据

时间:2026.08.02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832人
律师解析:
他人的自认在特定条件下可当作证据。自认是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
民事诉讼里,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时,或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明确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就无需举证证明。此时,对方的自认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但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需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规定。若自认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当事人有权撤销自认,撤销后该自认就不能再作证据。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属于自认表现形式。不过,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但证据确实、充分,可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所以,他人的自认通常能作证据,但适用范围和条件有限制。遇到相关情况,要注意审查自认是否符合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自认,可提出异议。同时,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案情回顾:

小朱起诉小胡偿还借款,小胡在法庭审理中明确承认向小朱借过钱。然而,小胡后来称自己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自认,且该借款事实并不存在,要求撤销自认。小朱则认为小胡的自认应作为证据,认定借款事实。

案情分析:

1、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己不利事实明确承认,另一方无需举证证明,小胡在法庭对借款事实的承认本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2、但如果自认是在受胁迫且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作出,当事人有撤销自认的权利。小胡称受胁迫且借款事实不存在,若能证明其主张,撤销自认后,该自认不能再作为证据使用。
3、若小胡无法证明受胁迫及借款事实不存在,其自认仍可作为证据认定借款事实。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