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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都有什么

时间:2026.07.24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阅读:806人
律师解析:
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商标的合理使用:若他人使用商标是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描述,并非用于识别来源,就不构成侵权。像商家介绍产品时,使用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且符合商业习惯,这属于合理使用。
2.在先使用: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前,他人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的,不构成侵权。但使用人要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3.权利用尽:商标权人或其许可的人将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后,他人合法取得该商品并销售等行为,不构成侵权。因为商标权人已通过首次销售实现经济利益。
4.非商业性使用:使用商标非出于商业目的,如个人学习、研究、新闻报道等,一般不构成侵权。因为商标侵权主要规制商业领域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
若遇到商标侵权纠纷,可先判断是否符合上述不构成侵权的情形。若符合,可收集相关证据进行抗辩。若不确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误判导致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

小朱拥有某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小李在介绍自己产品时,使用了该商标所涉及商品的通用名称。小胡在小朱申请商标注册前,就已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还附加了区别标识。小静合法购得小朱商标权商品后进行销售。小许出于个人学习目的使用了该商标。小朱认为他们都构成商标侵权,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对商标的使用属于对商品的描述性使用,符合商业习惯,属于商标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2、小胡在小朱申请商标注册前已在先使用,且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并附加了区别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
3、小静合法取得商品后进行销售,属于权利用尽的情况,不构成商标侵权。
4、小许使用商标是出于个人学习目的,属于非商业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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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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