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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该如何申请来撤销执行

时间:2026.06.16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248人
律师解析:
1.执行中对标的有异议:第三人可在执行时向执行法院提书面异议。法院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则中止执行该标的,不成立就驳回。
2.错过诉讼且权益受损:第三人若因不可归责自己的原因未参与诉讼,且有证据证已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有误、损害自身权益,可在知道受损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文书的法院提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审理后,请求成立就改判或撤销原文书,不成立则驳回。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的债务纠纷经法院判决,进入执行阶段。执行过程中,小胡认为执行标的中有自己的财产,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小胡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主张该标的不应被执行。同时,小静称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小朱与小李的诉讼,且生效判决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欲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情分析:

1、小胡作为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法院应在收到其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若理由成立,法院应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若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2、小静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损害其民事权益,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经审理,若其诉讼请求成立,会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若不成立,则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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