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单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0万,不一定构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按规定,同时满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吸存100万以上才
立案。
2.若数额未达标,但给存款人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50万以上等,仍会被
追责。
3.构成
犯罪,单位判
处罚金,相关
责任人:情节一般,处三年以下
徒刑或
拘役,可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处三到十年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依案情定。
案情回顾:小朱所在单位开展业务时,向公众吸收存款共计60万。部分员工认为单位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受到
法律制裁;但也有员工觉得吸收存款数额未达100万
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同时,有
证据显示此次吸收存款给部分存款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单位
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条件,且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才达到立案标准,该单位吸收60万未达此数额标准。
2、不过数额未达标准时,若存在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等情形也会被追究
刑事责任,本案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未达此情形。所以仅依据现有信息,难以认定该单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体还需结合是否满足四个条件等实际案情判断。若构成犯罪,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按相应
量刑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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