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3年后时效计算的情况。
2.第三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可向作出裁判、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该
诉讼。
3.这6个月是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4.若超6个月,即便权益受损也不能通过此诉讼救济,只能走审判监督程序等其他法定途径。所以关键是把握好这6个月。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因
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了生效判决。案外第三人小丽认为该生效判决损害了其民事权益。然而,小丽在知道自己权益受损后并未及时行动,直至三年后才想起要维护权益,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小胡则以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此六个月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规定。
2、本案中小丽在知道权益受损三年后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已超过了该六个月的除斥期间,其不能再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救济,只能尝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等其他法定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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