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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转让财产能不能进行撤销处理

时间:2026.06.0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45人
律师解析:
1.低价转让财产可撤销,但有条件。若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
2.“明显不合理低价”指转让价不到交易地指导价或市场价的七成。
3.债权人应在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行为发生日起五年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
4.撤销权范围以债权为限,行使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案情回顾:

小朱是小丽的债权人,小丽欠小朱50万元债务。小丽为逃避债务,将自己价值100万元的房产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小胡。小朱得知此事后,认为小丽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其债权实现,且小胡应当知道该情形,遂要求撤销小丽与小胡的房产转让行为,而小胡则认为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房产交易价40万元未达市场交易价100万元的百分之七十,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且若小胡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小朱有权请求撤销。
2、小朱行使撤销权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小丽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小朱的债权50万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小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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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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