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集资诈骗罪是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用
诈骗手段非法集资且
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10万元以上算“数额较大”,不足8万通常不构成此罪。
2.多次犯有社会危害性,虽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却可能触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罪入罪标准低。
3.
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以上属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可并
处罚金或单处
罚金。未达100万但
情节严重也可能入罪,
量刑结合全案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以投资项目为由,向小胡、小丽、小静等人非法集资。第一次,小朱骗取小胡5万元,第二次骗取小丽3万元,第三次骗取小静2万元,累计金额10万元。小胡等人发现投资项目子虚乌有后
报警。小朱认为每次集资数额均未达10万元,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警方认为小朱多次集资行为有社会危害性,可能触犯其他
罪名。
案情分析:1、集资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即10万元以上。小朱虽累计集资10万元,但每次单独看未达此标准,从单次看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2、小朱多次实施集资行为,体现了一定社会危害性,虽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但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罪入罪标准相对较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即便数额未达100万,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可能入罪,具体量刑需结合全案情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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