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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物补偿该由哪个单位来承担

时间:2026.05.07 标签: 征地拆迁 补偿标准 阅读:956人
律师解析:
法律分析:
(1)国家征收土地情形下,征收方通常为政府相关部门,基于公共利益进行城市建设等征收土地时,征收方承担对地上附着物如房屋、树木等的补偿责任。
(2)若因侵权行为致使地上物受损,侵权人要承担补偿责任,像非法占用土地损坏地上设施,侵权人需赔偿修复或重置费用。
(3)在合同纠纷里,如租赁土地上的地上物,先依据合同约定确定补偿承担方;
若合同未明确,则可能要根据过错程度等综合判定。
提醒:
确定地上物补偿承担主体时,需保留好相关证据,不同情况责任认定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案情回顾:

小许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小朱的土地,地上有小朱种植的树木和建造的房屋。小许作为征收方,小朱要求其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但小许认为部分树木是小朱在征收公告发布后抢种的,不应补偿,双方产生争议。此外,小胡非法占用小丽租赁的土地,损坏了地上设施,小丽要求小胡赔偿修复费用,小胡却以各种理由推诿。同时,小静租赁小何的土地,地上物在租赁期间出现问题,合同未明确补偿责任,双方就补偿承担主体发生纠纷

案情分析:

1、对于小许征收小朱土地的情况,若征收是为公共利益进行城市建设,根据法律规定,征收方小许一般应承担地上附着物补偿责任。但对于小朱抢种的树木,需依据相关征收政策判断是否补偿。
2、小胡非法占用小丽租赁土地损坏地上设施,属于侵权行为,小胡作为侵权人应承担补偿责任,需赔偿修复费用。
3、小静和小何的土地租赁合同未明确地上物补偿责任,此时需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等综合判定补偿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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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王兴华律师 1979年12月19日出生于中国河南省,2015年,创立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及法定代表人。 王兴华律师在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不断总结和创新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云合专业律所模式”,即双重专业化发展、公司化管理。在运作的过程中进行双重化分工,一是业务定位上的分工,律师事务所只做房产这一个专业;二是岗位分工,律所的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品牌与推广化、法律产品开发、案件接收考察、业务办理、质检、客户服务等专业岗位,每个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市场部门统一接收,通过一定的竞争方案安排业务部门办理。在办理案件的这些律师里面,根据经验和能力分为主管律师、主办律师,辅办律师,重大的案件决策需要丰富的经验和判断力,所以岗位的划分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分工。承办团队以模拟法庭、研讨、方案、竞争、质检、案件跟踪等办案方式为依托,通过精细的分工办案模式不仅办理了大量的个人、集团诉讼房屋案件和拆迁案件,为众多房产法律行业的律政新人提供了广阔的学习、成长平台。在双重分工模式下,每个人可以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中安心并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在公司化管理制度下,律所对每一个项目都认真负责全程担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服务的水平是稳定的,可期待的服务价值是稳定的,既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又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王兴华主任深刻钻研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流程,对全国的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拆迁状况有着深刻独到的理解,善于诉讼和法庭辩论,有着丰富的上庭经验,尤其专精于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的撰写,符合法官的思维模式,他撰写代理意见常常被法官直接引用作为判词。在北京征地拆迁这一法律领域中成功办理了“张某某大牛坊拆迁后分家析产一案”“欧洲某公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丁士某顺义商品房质量纠纷一案”“北京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辛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等具有代表性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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