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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主观故意肇事逃逸会判几年

时间:2026.04.15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496人
律师解析:
1.非主观故意不算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需主观上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无故意则不属此情况。
2.交通肇事量刑依具体情况而定。
致一人重伤,负主责或全责且无逃逸,一般不构成犯罪
致一人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主责或全责,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肇事逃逸或情节恶劣,判三到七年。
因逃逸致人死亡,判七年以上。
案情回顾:

小朱驾车时与小胡的车辆发生碰撞,小朱以为只是轻微刮擦,未意识到小胡受了重伤,便直接驾车离开了现场。小胡随后被路人送往医院救治。交警调查时,小胡认为小朱是肇事逃逸,而小朱坚称自己并非故意逃离。后经鉴定,小胡受重伤。

案情分析:

1、关于肇事逃逸,肇事逃逸要求主观上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小朱并非主观故意逃离现场,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所以小朱的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
2、在交通肇事量刑方面,一般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逃逸情节的,通常不构成犯罪。本案需进一步确定小朱在事故中是否负全部或主要责任,若负全部或主要责任且无其他严重情节,小朱通常不构成犯罪;若小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存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等其他情况,则需根据相应法律规定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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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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