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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期间应怎么去确定当事人

时间:2026.04.12 标签: 诉讼仲裁 办案流程 阅读:1181人
律师解析:
1.一审中,原告或被告上诉,分别成为二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都上诉,则均列为上诉人。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审判决担责便有上诉权,是上诉人,对方是被上诉人;未担责则无上诉权。
3.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人上诉,若针对对方,对方是被上诉人;针对己方,未上诉的己方是被上诉人;若涉及双方,未上诉的全部为被上诉人。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与小胡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小朱认为判决对自己与小胡权利义务分担不公,小李则觉得判决对己方与对方权利义务分担不合理,二人遂提起上诉。同时,小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审判决未判令其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李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他们都列为上诉人。因为双方都上诉时,不区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列为上诉人。
2、小静在一审判决中未承担责任,所以小静无上诉权,不能成为二审的上诉人。
3、小朱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那么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小李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小胡为被上诉人;小李上诉是对与对方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小胡为被上诉人,小朱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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