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为掩盖几类
犯罪所得及收益来源性质,实施提供资金账户等洗钱行为,有两种情形应
立案追诉。
2.协助转换或转移财物价值超30万;以其他方法掩饰犯罪所得及收益来源性质。
3.不论金额,实施洗钱行为都可能犯罪。
4.洗钱罪危害金融管理和司法活动,别碰法律红线。
案情回顾:小朱得知小胡的资金是其进行
金融诈骗犯罪所得,为帮助小胡掩饰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小朱将自己名下的资金账户提供给小胡使用。小胡通过该账户转移了价值35万的财物。后此事被
司法机关发现,小朱认为自己只是帮忙且未获利不应构成犯罪,而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已
涉嫌犯罪。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为掩饰、隐瞒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帐户等协助转换或转移财物价值30万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小朱为小胡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移价值35万的财物,符合该立案
追诉标准。
2、无论是否获利,只要实施了洗钱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小朱虽未获利,但其提供账户协助转移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洗钱行为,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应认定涉嫌洗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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