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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善意取得有没有条件

时间:2026.04.04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1468人
律师解析:
1.无权处分:
转让人没资格转让股权,像非股东转让或股东越权转让的情况。
2.受让人善意:
受让时既不知情也不应知情转让人没处分权,判断要结合交易情况。
3.合理价格转让:
受让人付了合理价钱,这要参考公司净资产和市场行情。
4.完成法定手续:
已在登记机关办了股权变更登记,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
只有全满足,受让人才可善意取得股权。
案情回顾:

小朱并非某公司股东,却将该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小胡。小胡在受让时并不知晓小朱无处分权,且以参照公司净资产和市场行情确定的合理价格支付了转让款。随后,双方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其他股东得知此事后,认为小朱无权转让股权,小胡不能取得股权,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本案中,小朱非公司股东却转让股权,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2、小胡在受让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小朱无处分权,满足受让人善意的条件。
3、小胡以参照公司净资产和市场行情确定的合理价格支付了转让款,符合合理价格转让的要求。
4、双方已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了法定手续。因此,小胡同时满足股权善意取得的各项条件,能够善意取得该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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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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