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可预见损失,就是
签合同时违约方应该能想到,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
界定它要考虑违约方当时的认知和交易习惯。
2.
可得利益,是合同正常履行能拿到的好处。
界定可得利益,得看正常
履行合同能赚的纯利润,排除主观和非必然的利益,要参考市场和行业标准。
3.一方违约,守约方索赔可预见损失和可得利益,要证明损失和违约有关,且在违约方预见范围内,法院会综合定
赔偿数。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货物
买卖合同。小李未按时供货构成违约,小朱遂要求小李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可预见损失和可得利益。小朱认为因小李未按时供货,自己错过好的销售时机损失巨大。小李则称小朱主张的损失并非自己在订立合同时能预见,且部分所谓可得利益是小朱主观臆想的。
案情分析:1、可预见损失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界定需考虑订立合同时违约方的认知能力、交易惯例等因素。本案中需考量小李在订立合同时能否预见小朱主张的损失。
2、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界定要考察合同正常履行时
当事人可获取的纯利润,排除主观臆想、非必然产生的利益,判断时需结合市场行情、行业标准等。若小朱主张的可得利益具有主观臆想成分或并非必然产生,将不会得到支持。
3、小朱作为守约方主张赔偿,需证明损失与违约有因果关系,且在小李可预见范围内,法院会综合案件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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