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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相撞逃逸后将会有什么处罚

时间:2026.03.27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218人
律师解析:
1.电动车被认定为非机动车逃逸者一般负全责,要赔偿对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逃逸未构成犯罪,交管部门可处警告或罚款。
2.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交管部门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吊销驾照且终生禁考。
3.若因逃逸致人员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死,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情回顾:

小朱骑电动车与小李的电动车相撞,小朱因害怕承担责任选择逃逸。事后经认定,小朱所骑电动车为机动车,小李的为非机动车。小李身体多处擦伤,电动车损坏。小朱认为自己只是轻微碰撞不应受重罚,而小李要求小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由于小朱逃逸且其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在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对其处罚款,还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2、小朱逃逸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要赔偿小李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包括小李身体擦伤的治疗费用以及电动车的维修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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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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