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执行公司无法动用
被执行人母亲的财产,执行对象应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这是按责任自负原则,是谁的
债务谁来还。
2.不过有特殊情况。
若能证明被执行人母亲名下部分财产实际归被执行人,像为逃执行转移过去的,法院查明后可执行。
3.还有,若被执行人母亲为债务做了
担保,被执行人还不了时,法院可执行其用于担保的财产。
案情回顾:小朱因
债务纠纷被法院判决还款,但执行时发现其名下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欲进一步调查时,发现小朱母亲名下有一套房产。小朱称该房产是母亲的,不应被执行;而
债权人小丽认为小朱是为逃避执行将财产转移到其母亲名下,要求执行该房产,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执行对象应是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遵循责任自负原则,仅由
债务人本人对其债务负责,所以通常不能直接执行小朱母亲的财产。
2、若小丽有
证据证明该房产实际为小朱所有,是小朱出于逃避执行的目的转移至其母亲名下,法院查明事实后可对该房产进行执行。若小朱母亲为债务提供了担保,在小朱无法履行债务时,法院也可执行其母亲用于担保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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