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债务债权精选解答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第三人能不能当共同被告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第三人能不能当共同被告

时间:2026.03.21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17人
律师解析: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第三人是否为共同被告需看情况。
若第三人是受益人或受让人,一般不作为共同被告,而是列为诉讼第三人,因撤销权诉讼主要针对债务人不当处分。
2.若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实施有害债权行为,如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那第三人可作为共同被告。
3.准确确定当事人诉讼地位,利于明确责任、保障债权,法院会依实际判第三人地位。

案情回顾:

小朱是债权人,小丽是债务人。小丽为逃避债务,将名下房产低价转让给小胡。小朱得知后行使撤销权,向法院起诉。小朱认为小胡与小丽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应将小胡列为共同被告;而小丽和小胡则称小胡只是正常受让,不应作为共同被告,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撤销权诉讼主要针对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第三人并非该行为的实施主体,若小胡只是单纯的受让人,通常应列为诉讼第三人,而非共同被告。
2、若小朱能证明小胡与小丽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情形,即小胡与小丽共同实施了有害于小朱债权的行为,那么小胡可作为共同被告。法院会依据具体事实判定小胡的诉讼地位,以明确责任承担和保障小朱的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咨询该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