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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人以上如何判

时间:2026.03.20 标签: 刑事辩护 公司犯罪辩护 阅读:1068人
律师解析:
1.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人数超500人,就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罪标准,属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
2.犯此罪且数额巨大等情况,单位会被判处罚金,直接主管和责任人处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若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结合吸资金额、存款人损失等判定。

案情回顾:

小朱所在单位以项目投资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经调查,涉及人数超过500人。小朱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指控与单位一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单位认为自身行为不属于犯罪,只是正常的融资活动,而检方则坚持认为已达到入罪标准。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该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人数已达此标准,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条件。
2、对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依法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小朱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量刑还需结合吸收资金数额、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情节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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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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