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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金跟利息可不可以同时存在

时间:2026.03.16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03人
律师解析:
1.迟延履行金和利息可同时存在。
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期间给付金钱,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按生效文书确定方法算,加倍部分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按法定标准算。
2.利息是债务履行中按约定或法定产生的孳息,迟延履行金是对不按时履约的惩罚。
3.符合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能同时主张二者。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约定了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按时偿还欠款。小李将小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朱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指定了履行期限。但小朱在判决指定期间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小李认为小朱除应支付约定利息外,还需支付迟延履行金,小朱则觉得不应同时支付这两项费用,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这里的债务利息含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案中,小朱与小李有借款利息约定,且法院已判决,所以小朱需支付一般债务利息。
2、迟延履行金是对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义务的惩罚,与基于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的利息性质和目的不同。因此,在小朱未按判决指定期间还款的情况下,小李有权同时主张迟延履行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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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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