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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哪些情况下可解除合同

时间:2026.03.08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84人
律师解析:
1.若遇不可抗力,即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债务人解除合同
2.履行期届满前,若债权人明确表示或用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债务人可解除。
3.债权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债务人催告在合理时间仍未履行,债务人可解除。
4.债权人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债务人可解除。
5.若有约定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债务人可解除,解除需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小丽向小朱购买一批货物,交货期限临近,小朱准备发货时,小丽明确表示自己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无法履行付款义务。小朱认为小丽的行为构成违约,影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决定解除合同,但小丽认为自己只是暂时困难,不同意解除。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债权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债务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小丽在交货期限临近时明确表示无法履行付款义务,符合此情形,小朱有权解除合同。
2、当事人解除合同时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小朱若要正式解除合同,需按照此规定通知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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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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