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财产损害赔偿时效一般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保护,但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长。
3.时效内,权利人提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提
起诉讼或
仲裁等,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4.时效最后六个月,因法定障碍无法
行权,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满六个月时效届满。
案情回顾:小朱发现自己家中物品被小胡损坏,遭受
财产损失。小朱当时就知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是小胡,但此后并未立即主张
赔偿。三年期间快过去时,小朱曾向小胡提出履行赔偿义务,小胡口头答应。可之后又过三年小朱才起诉小胡,小胡则以超过时效进行抗辩。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财产损害赔偿时效期限为三年,自小朱知道权利受损害以及义务人小胡之日起计算。但在时效期间内,小朱向小胡提出履行请求且小胡同意履行义务,导致
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之后又过三年小朱才起诉,需判断是否仍在有效时效内。虽然权利受损起若超过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小朱在正常时效内有致使时效中断情形,若后续计算未超过合理时效,小朱主张仍可能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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