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当事人超期提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若未受理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则
裁定驳回起诉。
2.第三人撤销之诉需在知道权益受损日起六个月内提起,此期间不可中止、中断、延长。
3.设置期限是为保障生效裁判稳定和交易安全。
4.第三人若因不可
归责自己的事由未参诉,且超六月期限,可
申请再审等合法途径维权。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的
借贷纠纷经法院判决已生效。小静认为该判决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想要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然而,小静在知道自己权益受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才向法院提出该
诉讼。法院对其
起诉是否受理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此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本案中,小静超期限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若法院尚未受理,应裁定不予受理;若已经受理,则应裁定驳回起诉。
2、设置该期限是为保障生效裁判稳定性和交易安全。若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未能在六个月内行使权利,可通过申请再审等其他合法途径救济自己的民事权益,但小静不属于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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