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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对暴力程度的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2.09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491人
律师解析:
结论:
盗窃、诈骗、抢夺罪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暴力程度需达使他人不敢或不能反抗才构成转化型抢劫,轻微暴力一般不认定。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转化型抢劫有严格条件。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后续使用暴力的程度是关键。
当暴力足以让他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时,就会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判断暴力程度要综合多种情况,像是否持凶器、对身体伤害程度等。
比如仅为摆脱抓捕的轻微推搡,因暴力显著轻微,不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就不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而持刀具、棍棒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器械实施暴力,通常会认定达到标准。
在实际生活中,行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判断较为复杂。
如果遇到涉及此类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准确了解自身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案情回顾:

小朱实施盗窃后被小胡发现,小胡立即对其进行抓捕。在抓捕过程中,小朱为了摆脱小胡,先是进行了轻微的推搡。见未摆脱,小朱突然从身上掏出一把匕首,对小胡进行威胁,随后逃脱。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而小朱则称自己最初只是轻微推搡,不应算转化型抢劫。

案情分析:

1、转化型抢劫要求犯盗窃等罪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小朱在盗窃后被小胡抓捕时,实施了相应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前提和目的要件。
2、判断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关键在于暴力程度。小朱起初的轻微推搡可能不足以认定达到转化型抢劫暴力程度,但随后掏出匕首进行威胁,这种持严重威胁人身安全器械实施的暴力,足以使他人不敢反抗,达到了转化型抢劫的暴力程度标准,因此小朱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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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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