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出纳挪用29万公款后归还,仍有被
判刑可能,不过存在从轻或减轻情节。
挪用公款罪指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作私用,用于非法或营利活动,或
数额较大超三个月未还。
依相关解释,挪作非法活动数额三万以上、营利等活动数额五万以上,即可能被究
刑责。
本案出纳挪29万,
符合条件构成此罪,归还后
量刑可从轻,最终由法院定。
案情回顾:小胡是某单位出纳,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29万。后小胡归还了全部款项。小胡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引发争议,若构成,已归还这一情节在量刑时又该如何考量。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构成挪用公款罪。小胡挪用公款29万,符合该罪
构成要件。
2、虽小胡已归还公款,但在量刑时可
从轻处罚,最终量刑由法院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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