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刑事诉讼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至一万、三万至十万、五十万以上,分别属“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当地“数额较大”标准,公安会
立案。
2.没达上述数额,但有以下情形也立案:
用多种渠道发
虚假信息诈骗多数人;
诈骗特定款物;
以赈灾名义诈骗;
骗弱势群体财物;
致
被害人严重后果。
案情回顾:小朱以投资项目为由,向小胡发送虚假信息,称该项目稳赚不赔,诱使小胡转账5000元。小胡转账后发现项目是虚构的,要求小朱
退款遭拒。小胡
报警,此时小朱辩解称自己行为不构成
犯罪,不应该被立案。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小朱诈骗小胡5000元,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2、小朱通过发送虚假信息对小胡实施诈骗,符合虽未达到数额标准时也应立案的情形中通过发送短信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这一条,所以公安机关应对小朱的诈骗行为
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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