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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走私稀有珍贵动物罪的条件是怎样的

时间:2026.01.20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248人
律师解析:
1.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构成此罪。
2.主观方面:
故意为之,也就是明知是稀有珍贵动物还去走私
3.客体:
侵犯国家对珍贵动物进出口的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稀有珍贵动物出入境。
不管数量和获利情况,实施该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会依法定罪处罚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二人明知某野生动物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稀有珍贵动物,仍违反海关法规,密谋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该动物准备出境。在海关检查时被当场查获。二人辩解称只是不知此行为违法且未获利,不应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从犯罪主体看,小朱和小李作为自然人,符合走私稀有珍贵动物罪的主体条件。
2、主观方面,他们明知是稀有珍贵动物仍实施走私行为,存在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进出口的管理制度,其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珍贵动物出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该制度。
4、客观上,他们违反海关法规,以逃避监管的方式非法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稀有珍贵动物,符合该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且此罪不论数量多少、是否获利,只要实施了走私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所以小朱、小李涉嫌走私稀有珍贵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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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私稀有珍贵动物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故意;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禁止进出口的制度; 4、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 更多>>
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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