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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之前能做债权转让吗

时间:2026.01.10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23人
律师解析:
1.起诉前能进行债权转让,即债权人可把全部或部分债权转给第三人。
2.按法律,转让债权要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无效,且通知一般不能撤销,除非受让人同意。
3.只要债权转让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转让就有效,新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原债权人通知后退出。
所以起诉前转让债权可行,但要通知债务人保障效力和新债权人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小胡享有合法债权。小朱在准备起诉小胡前,与小李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小李。但小朱未及时通知小胡债权已转让。小李随后要求小胡向自己履行债务,小胡以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为由拒绝。小李与小胡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小朱未通知小胡债权转让事宜,所以该转让对小胡暂不发生效力。
2、债权转让只要符合存在合法有效债权、转让协议合法等形式和实质要件,转让行为就是有效的。小朱与小李的债权转让协议若符合这些条件则有效。后续小朱履行通知小胡的义务后,小李可依法向小胡主张债权,小朱退出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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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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