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票据追索权纠纷时效分以下几种:
对出票人和承兑
人的权利,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
汇票、
本票,出票日起2年。
对
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出票日起6个月。
对前手的追索权,被拒承兑或付款日起6个月。
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清偿或被
诉讼日起3个月。
若不在时效内行使权利,可能丧失权利,超时效追索权难获法律完全支持。
案情回顾:小朱持有一张支票,出票人是小胡。小朱在拿到支票后未及时行使权利,自出票日起7个月后才向小胡主张票据权利。小胡以超过时效为由拒绝支付,小朱则认为自己仍享有追索权,双方因此
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本案中小朱持有的是支票,自出票日起7个月才向出票人小胡
主张权利,已超过法定的6个月时效。
2、这里的时效是票据权利时效,若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权利可能消灭。小朱超过时效主张权利,其追索权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完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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