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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桐乡市毒品辩护律师-朱斌律师
    朱斌律师 推荐
    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桐乡市复兴北路918号海洋大厦8楼
    5.0
    帮助人数:352
    #律师标签: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
    188-5836-0775
    更多> #律师简介:朱斌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具有三级律师职称,具备深厚的法学专业功底,专业从事各类民商事诉讼、非诉讼业务、刑事辩护业务,代写法律文书,担任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自执业以来,已成功办理多起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等案件,多次在刑事案件中担任辩护人并取得良好效果,得到委托人一致好评。竭诚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执业宗旨:“尽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擅长领域:民事诉讼、非诉讼业务、刑事辩护业务,代写法律文书,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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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桐乡市毒品辩护律师-翟盼香律师
    上海金马(嘉善)律师事务所 嘉兴市嘉善县阳光路183号善商大厦B座15楼
    5.0

    来自124人评价

    帮助人数:248
    #律师标签: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89-6631-8500
    更多> #律师简介:翟盼香律师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重大民商事诉讼等领域的研究,在诉讼业务和非诉业务皆具有相当的执业心得及执业经验。本人执业以来,秉着“信誉为本”、“客户至上”的执业精神,倡导“法理精神和服务创造价值”的理念,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社会公平正义至上、当事人合法权益至上”的执业追求,在法学专业领域不断学习,深入研究,经手案件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效果及赢取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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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缓刑期间涉毒的违法分子,如未触犯刑法犯罪,将面临行政制裁(拘留及罚款),而非重新入狱。情节轻微者拘留10-15天,罚款2000元;情节较轻者拘留不超过5天或罚款500元。吸毒行为本身不追溯或加刑。 #刑事辩护 1410次阅读
  • 我国对毒品犯罪分子的藏匿协助行为有严格法律规制。通常,轻者可判三年以下徒刑;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尤其是执法或公职人员涉罪,将加重惩罚并触犯职业道德。所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底线,避免包庇行为。 #刑事辩护 959次阅读
  • 欺骗他人吸毒罪属行为犯罪,通过欺骗手段诱导吸毒即构成,司法机构须依法严审严惩。量刑范围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以及罚金;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至七年有期徒刑,罚金不可免。 #刑事辩护 898次阅读
  • 运输毒品罪的成立需满足四要素: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危害公众健康;行为人实施实际运输毒品行为;犯罪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辨识和控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并故意实施该行为,具有直接故意心态。 #刑事辩护 1157次阅读
  • 引诱吸毒罪,一般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并科以重罚金。情节严重者,可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不可免。若针对未成年人,罪行加重,量刑更严厉。 #刑事辩护 996次阅读
  • 法庭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定罪,依据法规,私种即违法。情节轻微者,无审批许可种植,可能获刑五年以下,罚金;种植大量如罂粟三千株以上,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高额罚款甚至没收财产。 #刑事辩护 1030次阅读
  • 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侵犯国家毒品管制,主体普遍,以一般人为准。客观上,行为人需违反法规,运输种子且数量超标。主观上,要求故意实施,过失不构成。 #刑事辩护 991次阅读
  • 代理方: 被告 结果: 缓刑
    我的价值:积极取证调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详细案情>

  • 代理方: 被告 结果: 少刑
    我的价值: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涉及到综合评价的过程,既涉及到对被告人人身属性的考量,例如精神状况,道德水平,年龄状况,身体状况,性别情况等方面的考量;也涉及到上述因素案件事实的结合与考量,在本案中,引入被告人乐某某的成长经历,可以从一个侧面发掘出被告人乐某某主观恶性的问题,而这个问题,恰恰是刑事案件的重点之一,所以,律师能敏锐地从会见被告的过程中及时发掘出有效的价值信息,并上升到庭审中的一种观点和态度,并争取法庭采信,这也是考察律师实践功底的重要表现。 详细案情>

  • 代理方: 被告 结果: 缓刑
    我的价值: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在了解案件事实及阅卷后,找出被告人减轻从轻情节,并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从被告人权益考虑,帮助被告人认罪认罚,最终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 详细案情>

  • 代理方: 被告 结果: 缓刑
    我的价值:通过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介入调查,获取了被告人作为公司员工,执行工作期间造成本次事故的证据,成功将检察院的罪名变更,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让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变更罪名,获得缓刑。 详细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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