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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   (三)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这一条规定的是行政处罚程序的一部分,分别一、二是证据保全,三是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管辖,涉及假冒商标的,移送工商行政部门处理。如果仅仅是涉及烟草问题的,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机关就可以做出处罚决定,如果涉及假烟,或者非法经营,那就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要具体解决问题,还需要进一步阐明案情。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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