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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中院管辖

中国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适用于特殊情况的管辖制度,具体包括两种情形:(1)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案件的管辖。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2)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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