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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被告

关于复议机关在作出维持决定情形下是否作被告或者与原行政机关一起作共同被告,是国家立法机关为了解决当下行政复议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而人为设计的一个程序性制度,具有强烈的问题导向性。如何解释这个程序性制度的合理性以及解决它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需要我们从行政复议的制度结构、复议维持决定效力和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条件等诸多面向加以分析,才可能得出较为妥当的结论。以上为行政复议被撤销的被告的解答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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