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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特点错误的是

  行政法律关系除具备一般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外,还有如下特征:  一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二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而当行政机关不履行义务时,相对人只能请求其履行或通过国家机关申诉履行或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都是由行政法预先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四是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或是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有关。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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