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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拘留主体

1、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谎报火警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4、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5、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6、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


7、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


8、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综上所述,消防安全在我国的企业,学校等任何场所都是特别强调的,所以对于妨碍,或者安全不到位的消防安全是要进行相应的处罚的,一般来说胡进行行政拘留,简单情形会进行警告和五百元的罚款,但是严重的就会处五日的拘留。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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