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会议纪要对包括集资诈骗罪在内的金融犯罪案件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诈骗方法。诈骗方法是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实情况,这是集资诈骗罪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实践中,集资诈骗中的常见的诈骗手段包括: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夸大、虚假宣传公司的经营状况;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工程招投标、与他人合伙做外贸生意、投资基金等资金用途,采取出具借据、签订借款协议等方式;以到期返回本金及每月高额回报为诱饵,收取费用等等。
3、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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