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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林地罪立案标准

故意毁坏财物(林木)罪 2010年福建省公、检、法三家联合发文,重申该罪追诉标准适用于2001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关于修定故意毁坏财物(林木)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执行。即故意毁坏财物(林木)立木材积5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株以上或价值3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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