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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共犯

笔者认为,李某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理由是:李某虽不是该公司员工,但与该公司员工共同谋划,取得资金,同时李某也是公款使用人,实际受益人。李某使用的资金发川篡沸诂度磋砂单棘系公司资金,并非个人所有的款项,李某对款的性质是明知的,如果李某不向张某借用,张某就不会去挪用公司这笔资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因此,李某是挪用资金罪的共犯。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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