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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

我国民法对责任与债务作了严格的区分。《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法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责任与债务是不同的,二者的区别是:1、责任以债务存在为前提,是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置的措施。2、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其承担的不利后果。3、责任与诉权联系在一起。诉权是连接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中介,而民事责任与诉权紧密相连。债权本身并没有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人身、给付行为以及给付标的享有直接的支配权,要通过诉权作为中介,才能最终使债务不履行行为转化为责任。4、二者的存续不同。债务随着债务人的死亡而消灭,但责任却追随债务人的财产,即使债务人已经死亡,但如果他的财产被人继承,则责任应当追及该财产而实现。责任的这一特点是与近代以来的财产责任原则相联系的。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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