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经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
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
缺席判决。 【解释】本条是关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如何处理的规定。 在
民事诉讼中,经人
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有义务按时到庭,以
保证诉讼活动及时、顺利地进行,明确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使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权威得到维护。尤其作为要求解决
纠纷、维护其权益而提
起诉讼的原告,更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使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如果原告不履行出庭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