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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带作案工具

可以定罪,找不到作案工作的情况下,还可以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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