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一起
债务案件,被告经
传票传唤(已签收)拒不到庭应诉。那么简易程序能
缺席判决吗?在种情况下,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简易程序中规定了 基层人
民法院和它派的人民法庭审理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的民事案件 ,可以适用比普通程序较为简便、快捷的简易程序行审理。除法律另行规定的内容外,有关普通程序的规定,在民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仍然适用。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不能因出现此种情况而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只有在发现所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
法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或者在简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时,才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此,我们认为,来信中的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