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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误工天数

  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伤害丧失劳动能力到恢复劳动能力这一期间,因无法正常劳动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误工费的规定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上述条款,第一,在校学生因在完成学业,其没有固定的收入;第二,在校学生更无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第三,学生不属于劳动行业,没有与学生相同或相近的行业存在。因此,在校学生即便有误工时间的法医鉴定结论,但也无法获得误工费的赔偿。   但如果受伤的在校学生为已成年的大学生,其有证据证实交通事故发生前其利用假期在外打工且有固定收入,但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继续在假期打工的,则其假期期间可期待的打工收入,应作为误工费计算赔偿。再例如受伤在校成年大学生,在学习期间勤工俭学,从事家教等劳务获得,则其可期待的劳务报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消极损失,也应作为误工费计算赔偿。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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