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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交通法新出的《实施条例》还增加规定,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车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废。那么交通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久应当按照这个说法执行。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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