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诉讼仲裁专题 > 诉讼管辖专题 > 技术服务合同诉讼管辖

技术服务合同诉讼管辖

依《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标的范围:一、标的对现有产品、工艺无改进设计的合同;二、作为标的的工夹模具及包装的设计沿用标准或定型设计的合同;三、标的为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通用设备的设计的合同;四、对引进的设备、仪器的关键零部件及国产化配套件的设计、沿用已有的设计,没有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的合同;五、标的不是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性审查和工艺文件编制,仅就描晒技术图纸、复印、翻译技术文件资料所订的合同;六、以对原有产品工艺技术没有改进的工艺服务为标的的合同;七、标的为采用常规手段,从事标准化计量分析测试的服务合同;八、标的为属于简单劳动的计算机的录入穿孔、数据存储取用一类的劳务合同;九、标的为生产销售性的试车、开机、检修一类的运用常规手段按例行程序就可以完成的工作的合同;十、标的为无须运用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即可完成,而且也不传授、传递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简单科技信息服务合同;十一、标的为对农机具维修、推销新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一类的非技术性工作的合同。
最新修订:2024-03-03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