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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垫付条款

对于交强险垫付条款问题,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由此可见,除此以外的情形,包括醉酒驾车的情形,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公司均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充分、及时的救济,具有社会公益性。《条款》第九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明确规定的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相抵触,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条款》第九条当属无效。 既然《条款》第九条无效,那么保险公司就应依法赔偿。如果在机动车驾驶人醉酒肇事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反而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显然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本意。事实上受害人也无法防范、预测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醉酒,由此产生的风险不应由受害人来承担。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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