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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程序

1、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2、项目专业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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