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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不属于多次盗窃。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一般是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
多次盗窃,一般是行为人,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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