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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起算点

根据担保法25条第1款和26条的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间的算法是一样的:均为有约定的话从约定,无约定的话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的话,一般保证人免责;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连带保证人免责。保证期间不等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担保法解释31条的规定,可以明确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25条第2款有混淆两者之嫌。至于楼上所说的36条,讲的正是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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